关于院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的意见

作者:纪委监察 文章来源:纪委监察 时间:2010-10-08 点击数:

关于院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的意见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院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搞好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原则,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如下:

一、党委书记责任分工

(一)责任范围

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党委成员学习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分析全院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统一党委一班人的思想认识,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按期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引导一班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贯彻落实。

4.带头并督促其他院级领导成员按照分工深入基层了解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纠正。

5.在每年召开的中层领导干部大会上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动员和部署,提出要求。

6.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召开党委会听取纪委及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汇报,关心和支持纪委开展工作。

8.对纪检监察工作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亲自指导解决,对涉及举报院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信件亲自过问。

9.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监督。指导和督促分管单位和部门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院长责任分工

(一)责任范围

对学院行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院长及其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决定,坚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抓好全院行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3.带头并督促副院长按照分工深入基层了解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纠正。

4.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标本廉治,综合治理,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规范院内各项收费管理工作,严禁乱收费、乱摊派,按上级要求积极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继续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加强招待费、特支费的管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的各项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学院《关于公务活动餐饮接待的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

7.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防止和纠正用人进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职称评定、学历文凭发放等项工作的管理。

8.做好院务公开工作,拓宽院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负责院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落实。

9.亲自批阅重要的举报信件,对涉及举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信件亲自过问,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10.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监督。指导和督促分管单位和部门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三、党委副书记责任分工

(一)责任范围

对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

2.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的科学机制。

3.协助院长做好院务公开工作,制定院务公开制度,拓宽院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将公开的事项及责任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并负责院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

4.加强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工作。

5.加强民主监督,发挥教代会、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职能,定期听取他们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监督。

7.每年至少2次找分管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谈话,分管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有不廉洁行为的,要进行告诫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8.指导和督促分管单位和部门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四、副院长责任分工

(一)责任范围

对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按照分工经常深入分管部门了解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动进行教育和纠正,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提出预防措施。

2.督促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3.协助院长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对招生录取、考试、学历文凭发放等项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严防招生考试和学历文凭发放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和违纪违法行为。

5.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大宗物资材料、设备、教学仪器等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6.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监督。

7.每年至少2次找分管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谈话,分管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有不廉洁行为的,要进行告诫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8.指导和督促分管单位和部门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五、纪委书记责任分工

(一)责任范围

对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2.调查了解和掌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落实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批示、指示和意见。

3.及时向党委汇报干部廉政情况,尤其是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4.对院领导成员的违纪情况,按中办[1997]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初核,在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同时报党委主要领导(涉及本人的问题除外);对大案、要案或中层以上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要立案查处或派人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并及时报告党委和上级纪委。

5.协助院长做好审计工作,指导和督促做好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基建工程全过程监督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长和党委汇报。

6.对所分管的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指导他们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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