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风险防控:防患于未然的有力举措

作者:转发 文章来源:转发 时间:2012-06-05 点击数:

廉政风险防控:防患于未然的有力举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人民法院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而推出的一项创新性举措,也是落实中央关于“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要求的有力举措。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被视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护神”。正是基于此,社会公众对司法以及司法公正、廉洁有着极高的期待和要求。相较于其他腐败而言,司法腐败为害尤甚。这是因为,如果说其他形式的腐败及其造成的恶果还可以通过司法进行惩治和矫治,从而恢复人们对“廉洁社会”和“公平正义”的信心的话,那么司法腐败的结果,不仅阻碍公平正义的实现,严重危害法律的尊严及司法的公正与权威,而且严重破坏人们的守法心理,进而摧毁社会大众对法治国家和公平正义的信心。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广大法院干警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为加强廉政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相继推出一系列制度和举措,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如先后制定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等,开展司法巡查工作,并借助贪腐案件对法官群体进行整顿,以保持司法队伍的廉洁性。遗憾的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极个别法院干警仍存在腐败问题,并由此严重损害了法官队伍的形象和人民司法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各级法院查处违纪违法人员519人,其中因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受到刑事追究的77人。实践表明,对执法办案中的风险隐患如果不预先防范、提前化解,事后解决起来会更加被动、更加困难,纠错成本也更高,造成的负面影响更是难以补救。

全面推进和加强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倡廉建设指导思想的深化和具体化,也是人民法院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有力抓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实质是将现代管理学的方法用于反腐倡廉工作,通过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将预防腐败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和岗位,达到防范廉政风险的目的。其基本原理是找准孕育腐败的温床,查出风险点,并出台相应制度和措施,通过解决“廉政风险来自哪里”和“如何防范廉政风险”问题,将腐败问题消除在萌发之前。因此,廉政风险防控的基本要求是将反腐工作重心前移,着力解决权力风险问题,通过识别、分析、防范、管理各类风险点,打造出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控网,使权力受到监控,进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从世界范围来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早有先例。例如,德国在2004年就通过立法,要求全面开展廉政风险分析评估和相关的制度预防工作,要求对容易受到腐败行为威胁的工作领域进行风险分析,检查风险分析在这些工作领域的执行情况,审查是否应对机构设置、工作流程或人员归属做出变动,并规定高风险领域的工作人员须经特别挑选,且任职不得超过5年。此外,相关规定中还列举了可能发生腐败的10种“中性迹象”和28种“报警性迹象”,如腐败的“中性迹象”有:公务员有不合理的高水准生活,对变换职务或者调动工作表示出令人费解的抵制,特别夸奖和照顾一些企业以及获得企业方面的慷慨赞助等;腐败的“报警性迹象”有:不断发生“小过错”,做出不同寻常且令人费解的决定,对可疑的现象或事件没有反应等。正是由于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德国的廉政状况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很高评价。

当前,我国正处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时期,人民法院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仅具有重要性,而且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为充分发挥风险防控制度的作用,在构建相关机制时,要注意结合人民法院工作特色,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执法办案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在这一过程中,要坚持“全面防控”与“重点防控”相结合原则,即:一方面,要构建全面覆盖人民法院各内设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全体干警广泛参与,全面排查廉政风险,并建立起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惩治的全面风险防控体系。另一方面,要重点查找各部门、各岗位在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外部环境和干警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重点加强对法院领导干部、审判执行岗位及人、财、物管理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并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等因素评定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采取相应的预警处置,促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理念,推进廉洁司法与队伍建设的良性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阶段反腐倡廉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任重道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提高、完善。同时,也要意识到,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虽然可以有效防范腐败的发生,但是并不能“包治百病”,还需要其他制度密切配合,甚至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导致腐败行为发生的体制机制性因素。此外,要想确保人民法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实效,还需要在加大制度的执行力上下工夫,要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持之以恒地抓制度的落实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尤其要避免“作秀”。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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