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作者:纪委监察 文章来源:纪委监察 时间:2010-06-10 点击数:

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学院领导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

(一)新任命、当选、聘任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群众反映的、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任职廉政谈话

(一)谈话内容

1.介绍领导干部廉政自律的有关规定。

2.提出廉洁从政尽职尽责为学院发展建设服务的要求。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谈话方式

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个别谈话由党委组织宣传部提出计划安排,主要党政领导或分管院领导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由主要党政领导和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同志参加。

三、诫勉谈话

(一)适用范围

1.属于廉洁自律范围内不正之风问题。

2.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

3.可以不采取立案调查方式处理的一般问题。

4.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需要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5.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要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谈话方式

采用个别“约请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集体谈话的方式。

“约请谈话”是指学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针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与被举报人进行谈话核实,实施诫勉教育。

“集体谈话”是指对群众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由有关领导在有关职能部门安排的专门会议上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教育。

(三)实施要求

1.个别谈话由院纪委或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谈话领导为学院党委、行政或纪委领导。

2.谈话对象必须针对有关问题当即做出答复,并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另写说明材料,并填写《干部廉洁自律诫勉谈话登记表》。

3.被举报人如有异议或与事实有出入,可向谈话人或院纪委、纪监审办公室提出核实要求,经领导批准进行调查后,对确属错告或诬陷的可在一定场合给予澄清,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有错不改,不接受教育的要严肃查处。

4.严格保密纪律,既要为举报人保密也要为被举报人保密。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追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严肃处理。

(四)诫勉结果的落实

1.经过谈话的问题,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作出处理:

(1)对通过谈话认定举报失实的问题又无新的疑点,予以澄清。

(2)本人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本人又能主动说明、深刻检讨并改正的,予以批评教育。

(3)发现有重大问题,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确定处理方法。

2.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诫勉对象在所在单位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涉及领导班子集体的,责成该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3.诫勉谈话情况由院纪委或纪监审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谈话及其个人回复形式的材料,由院纪委或纪监审办公室统一保管。

四、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

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各党总支或部、处、所、院领导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制度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200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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