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制度

作者:纪委监察 文章来源:纪委监察 时间:2010-07-01 点击数:

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制度

为保证学院纪委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依照《党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研究确定具体的贯彻意见。

(二)拟定贯彻执行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

(三)审定纪委工作计划、总结。

(四)分析研究全院党风党纪教育、党风与廉政建设情况,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向党委提出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五)讨论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或提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七)讨论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证党的章程所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八)讨论党委提出应由纪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问题以及纪委书记或副书记认为需要提交纪委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九)讨论纪委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二、会议准备

(一)提交纪委会议的议题经纪委书记审定后,一般须在会前1-2天通知各委员。

(二)对于重大问题和要做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党委报告并在纪委会议讨论之前进行调研论证,提出方案;在纪委书记审定后,将调查论证报告及方案送纪委委员传阅,以便讨论研究。纪委会议之前,纪委委员不得事先对外表态。

三、举行会议

(一)学院纪委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纪委书记不在时,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纪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纪委会议的决定或决议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经纪委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方为通过。决定职权范围内对党员的处分,要慎重研究,逐个讨论表决。意见基本一致的可口头表决;经充分讨论仍有不同看法的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相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讨论决定。

(三)举行纪委会议时,若某议案涉及到纪委成员或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四、决定事项的落实

(一)纪委会议做出的每项决定或决议,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少数委员对某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其保留,也可向上级纪委反映,但在上级或院纪委未改变原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并以集体决定的意见对外表态,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因情况变化必须改变原决定或决议时,由纪委书记提请纪委会议复议,复议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纪委已经做出的决定或决议。

(二)纪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落实,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由纪委负责人传达、催办落实,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三)对因故请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纪委负责人向他们通报本次会议的内容。

(四)纪委会议议事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杜绝失密、泄密事件,一旦发生失密、泄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纪委会议每次都要有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力求准确、完整、细致。非经纪委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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