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受理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纪委监察 文章来源:纪委监察 时间:2010-09-17 点击数:

纪检监察受理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举报工作制度,规范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实行办事制度公开、法规政策公开、办案结果公开的三公开原则,以增强管理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性,推动管理部门的廉政建设。

第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受理举报工作的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学院纪委受理单位或个人对学院的纪检对象违反党的纪律的检举、控告;学院监察室受理单位或个人对学院的监察对象贪污、受贿、弄权渎职、徇私枉法等违反政纪问题检举、控告。

第五条 及时查处线索清楚、时间紧迫的举报材料。

第六条 核查举报线索,为立案查处提供依据。

第七条 催办、督办已受理或已转送的举报案件。

第八条 向院领导综合反映各种举报信息,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和信息。

第三章 举 报

第九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由纪检、监察人员专人管理。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委、监察室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第十二条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干扰纪检、监察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工作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四章 受理举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对人民群众的检举、揭发,凡属于纪检、监察工作受理范围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受理:

(一)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举报人认为记录无误后,应当在记录上签名、按手印,以示负责。

(二)接受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也可以录音。

(三)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不属于纪委、监察室受理范围的电话和当面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或报告有关院领导后处理。不属于纪委、监察室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有受理权的部门处理。其中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院领导。

第十六条 属于纪委、监察室受理范围的举报,对重要的举报应当及时向纪委书记和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人员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据《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纪检监察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举报事项,在做出处理后,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第五章 保护与奖励

第十九条 负责调查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中,凡是与举报案件所涉及的被调查人及其亲属有利害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均应回避。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举报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格禁止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检举人;

(三)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接受举报人的举报,向被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做好保密工作,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与案件调查和讨论研究相关的任何情况;

(五)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负责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以及有关证人合法权益和威胁办案人员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学院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由纪委、监察室提出,报学院批准,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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