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镜补强反腐法律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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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17 点击数:
法制日报: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为镜补强反腐法律短板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体现了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共同意愿和决心。近日,中央纪委公开披露了我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情况。
2009年11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决定建立《公约》履约审议机制,规定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接受审议和审议其他缔约国。我国积极参与《公约》履约审议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为接受审议打下了坚实基础,其中尤为引人关注的一项工作就是,积极推动国内法律法规与《公约》规定衔接,其中重点内容如,2011年2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将《公约》第16条规定转化为国内法。
依法反腐是我国近年来反腐工作中的主旋律,《公约》的实施情况再次向人们昭示,在反腐法治化道路上,我国不仅注重于自我完善和提升,也讲求内外结合,以《公约》为镜比照自身不足补强反腐法律短板,一方面,不断吸收国际反腐先进法律经验为我所用,不断寻求与国际反腐法律机制对接;另一方面,积极履行对国际反腐工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在反腐工作上亮点频出,从大批高官落马到网站上线再到节日反腐,既有开门反腐的姿态,也有灭蝇打虎的决心,随之而来的,民间社会也对反腐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适时公布《公约》实施情况,无异于给如火如荼的反腐工作再次注入强心剂,不仅充分表明了我国坚持依法反腐与国际接轨的长期决心,也有力回应和支持了民间对此的热情和期待,更有利于将目前越来越普遍的民间反腐进一步导入正轨。
从《公约》实施情况看,《公约》对于我国依法反腐工作的推动作用是全面且巨大的,如已经完成的拟订反洗钱法律制度,再如“反腐倡廉重要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这一任务已基本完成并转为常态化工作。今后,在履行《公约》推动依法反腐方面还需要在一些重点问题上不断突破、强化并在实践中弥补不足,比如,受到关注的防范贪官外逃、追讨腐败资产、腐败资产返还中的分享等问题;此外,还要进一步通过完善国内法做好与《公约》的衔接工作,进一步理顺《公约》与国内法及其他反腐倡廉制度包括相关党内规定的关系,力求将公约的国际普遍性与我国的国情特殊性结合起来。最后,在执法层面仍然存在较大提升的空间,对于跨国腐败案件还可以更进一步深挖、严打。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曾经说过,“腐败更多地缘于贪婪,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则是当今世界反腐败最有力的法律手段”。《公约》对很多问题在法律上进行了规范,如最基本的“腐败”的概念,为世界各国政府执行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定罪、惩处、责任追究、预防、国际法律合作、资产追回以及履约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我国反腐工作来说,进一步落实《公约》将是依法反腐的基本要求之一,我们应该更加深入、全面地履行《公约》,推动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