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6-09-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干部队伍管理,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处理、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树立“四个意识”、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实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关于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适用范围,分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第五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第六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4.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宗教活动的;

5.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的。

(二)业务水平不高,领导能力不强,或者人岗不相适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不熟悉相关业务和领域,或者性格特质与岗位不匹配,较长时间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2.领导和驾驭能力不强,不善于团结协作的;

3.工作浮漂,执行力差,严重影响工作落实的。

(三)为官不为、庸懒散拖,敬业精神不足,对待工作敷衍应付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精神状态不振,积极性不高,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贻误工作、影响发展的;

2.宗旨观念不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不及时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

3.担当精神不够,不敢坚持原则,不能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群众反映强烈的;

4.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绩效差,群众满意度低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2.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中,符合继续提名条件的现班子成员民主推荐结果不够集中、群众公认度不高,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

3.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经谈话教育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

4.试用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或者问题较多,经组织认定不胜任工作的。

(五)自我约束不严,工作作风不正,道德品行不端,群众意见较大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2.艰苦奋斗精神弱化,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问题突出,或者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4.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情形:

1.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

2.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3.干部档案造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务、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

4.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七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1.调离岗位。对德才素质、专业知识、熟悉领域、性格气质等与现任职位不相匹配,不适宜继续在现任职位工作的干部,平职调整到适合干部特点和专长的其他职位任职。

2.改任非领导职务。对领导能力偏弱,民主作风差,工作实绩一般,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情形的,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3.免职。对政治素质不高,组织观念不强,道德品行不端,自我约束不严,履职尽责不到位,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免去现职。免职后暂时不安排职务的,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或者安排学习培训。

4.降职。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在德、能、勤、绩、廉方面与所任职务差距较大,群众反映较差,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务层次的,予以降职。

第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结合考核考察、民主评议、双向约谈、信访举报、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日常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2.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3.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4.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干部级别和工资待遇需相应调整的,从调整岗位的次月起执行。

第十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三章 领导干部问责追究

第十一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思想态度不端正,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不力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对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不按照规定及时传达贯彻或者贯彻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发展观、政绩观不正确,脱离实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者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服从组织决定和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造成恶劣影响的;

4.落实中央、省委扶贫工作决策不力,未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或者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责任心不强,工作严重失职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2.健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保密工作责任制不力,出现中央、省委规定的问责情形的;

3.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5.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6.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三)违规用权,不依法办事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2.法治观念淡薄,不按照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4.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指使、授意甚至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字或者统计资料,或者本地区、本部门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

(四)决策失误、指挥失当、用人失察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其他情形:

1.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有重大损失浪费或者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3.在组织推荐考察干部、调查问题时,不如实向组织反映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符合问责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条 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问责处理。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程序和被问责干部的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到龄免职(退休)、任期

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及其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申请提前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说明事由和延迟时间,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以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因病需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严重影响工作的,或者因病连续离岗超过一年的,免去现职。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第十六条 干部参加非组织选派的离职学习超过一年,或者因健康、离职学习等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个人原因,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半年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八条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严肃编制职数管理,干部因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者健康等原因调整职务的,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定期听取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强化管党治党和责任担当意识,亲自推动落实。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应当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党委(党组)要求,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和政法、卫生计生、审计、信访、环保、安监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等方面信息。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被调整干部的跟踪了解,及时谈心谈话,指出改进方向,给予关心帮助。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和被问责的干部,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其列入巡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项检查,作为考核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中心组学习、专题辅导等方式,深入学习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舆论引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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